想要辞职 立刻就走人 求办法

快到月底了 我想到月底就走人了 受不了这样的工作了 我是5月初到这个公司的 来了两个月了 本来到6月初就可以转正了 不过那时候公司有事 就没考核 只交了转正报告 我也一直想拖着让他帮我转正之后这个月工资就可以多400元钱 可是到月底了 我做不下去了 想现在跟他辞职 不知道哪种办法可行 这个月的工资要到下个月的10号才可以领啊 上个月我领的是试用期工资 没有交四金 貌似就可以随时提出辞职了么?因为现在公司招不到人 所有要想好办法再向他们辞职 各位帮我想想办法吧
单位招不到人 不同意辞职怎么办

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足额缴纳各项保险。如果公司未缴纳社保,劳动者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要求公司补办保险、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四十七条)。
你可将律师意见转告公司,并与公司协商,如果公司立即足额支付工资,则你可作出一定的让步,例如按辞职办理手续等;如果拖欠工资,则按照法律规定,按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附:《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5-09-27
没有签劳动合同就是提前三天通知企业,然后就可以走人了,遭到阻挠 话可以找劳动局。 有正式合同,需提前一个月辞职申请。
为了前途,可以先请假,请假不准那就直接过去另一公司办手续,至于为何无故离开在和他们解释嘛。因此可能扣掉一部分一小部分工资,也没关系的。不要因小失大。
工资一般不会及时领走的,需要和平时一样,或者晚几天。
既然为了前途要走人,就干脆点,不要为了小事斤斤计较,这样应该没问题了吧。犹犹豫豫可能不好的。
得罪上司!指手画脚!最好喝点酒说大话,嘿嘿这个公司没有我爷们怎么怎么的没有老子肯定不行!保证马上开除发工资!明天假装酒醒后悔恨不已!
劳动者只要以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情况来辞职,就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结清工资立刻走人。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②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③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④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⑤ 因本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⑥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它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2个回答  2011-06-27
单位一直没有给你缴社会保险,就这一条你就可以随时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还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和第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你想善始善终,你可以选择另外一种办法,因为你现在还没有转正,也就是说你还属于试用期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提前3天通知并没有说必须是书面形式,不过还是建议你写一份书面的辞职申请,然后让单位领导签字,你自己要保留一份,这样就没问题了。

就这两种办法,如果你走法律程序,到时候你可以去劳动仲裁,不过这样做肯定会得罪单位,而且劳动仲裁也需要一定时间,不过你可以拿到赔偿金。
如果你想尽快辞职,并且不想得罪这个单位,你就提前3天通知单位领导,就说有急事需要辞职,因为我在试用期内,所以按照法定程序我提前3天通知你们。

问题补充:
单位招不到人,不同意辞职怎么办?
答:难道说单位半年招不到人,那你岂不是要在单位在干半年?所以单位这样的要求肯定是不合理的。况且用人单位一直没有给你缴社会保险,你不告他们就很不错的了。你就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前通知单位就可以,只要你履行了提前通知的义务就可以了,至于单位是不是能招到人和你无关。

建议:劳动者以书面形式履行提前告知义务,一定要保留用人单位签收的证据,用人单位拒绝签收的,最好可以提供其它证据证明已经书面通知了用人单位。最好采取邮局快递的形式,并保留快递详情单,否则,发生纠纷时,用人单位反过来说劳动者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擅自离职,那就被动了。
第3个回答  2011-06-27
首先,你可以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然后走人,没有任何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其次,这份合同的试用期规定是违法的,签订一年的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而且,注意了:试用期是包含在合同期限内的,而不是像你说的单独列出来。例如:你要签订一年的合同,试用期是从2008.1.1-2008.2.29,那么合同期限应该是2008.1.1-2008.12.31,而不是2008.3.1-2009.2.28,明白了吗?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14
  想要辞职, 立刻就走人 ,可与公司协商征得其同意后办理离职手续,有些公司在操作中会准允员工辞急工。但是需要支付一定的赔偿金。
  另一种方法是自动离职,自动离职是指劳动者不向用人单位打招呼,随意脱离所在工作岗位和所在单位的行为。这种离职会给本人带来一定的财产损失风险。参见《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的分摊的培训费用”;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保密义务的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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