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案例分析

2004年4月3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陈某携带自制的火药枪打野鸡。返回途中,恰遇被害人胡某迎面而来。胡某问陈:“野鸡打到没有?”陈回答:“没打着”,二人搭话时,陈手中火药枪的枪口正对着胡某的头部。由于陈某疏忽大意,致使手中的火药枪走火,枪内散弹正好击中相距4米处的胡某头部,胡中弹后当即倒下。陈见状,立即与他人一起将胡某送医院抢救,然后至公安局投案自首,被害人胡某因伤势过重而死亡。
请分析陈某是否构成犯罪,说明理由(字数在200字之内)

此案件中陈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刑法中分析某一犯罪是否构成要种主体、客体、主观和客观4个方面进行。此案被告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构成的四个方面分析如下:
主体: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陈某。
客体:人,被害者胡某。
主观:主观上陈某并没有杀害胡某的故意,从意外发生后他积极采取的救治措施就可以判断。这是区分故意杀人罪和过失犯罪的关键。这是典型的过失犯罪。
客观:客观事实上陈某由于疏忽导致胡某中弹身亡。
有人会问,是否还构成其他罪名。陈某自制火药枪,本身属于违法行为,但自制和携带火药枪的行为与过失致人死亡两罪比较。由于过失致人死亡罪更重,所以择其重者进行处罚。
这就是定性陈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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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12-05
这虽然涉及到刑法中的很多争议问题,但是还是按比较合理的学说解决的。
根据犯罪构成四要件的学说:
主观要件方面属于过失,而且很明显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是胡某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投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他对于此事的态度明显是否定的,也不希望此事发生的。发生致人死亡的后果,且此后果与胡某的过失密切相关。
客观要件方面是枪支走火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
主体很明显年满18周岁,完全刑事责任人。
客体要件,此种行为侵犯了人的生命权(自然人以其生命维持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是由于此种行为是陈某疏忽大意所造成的过失,过失致人死亡罪所成立的关键在于看其其危害结果是否发生,过失行为是否直接导致其危害结果,还有主观故意与否。很明显,胡某的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
胡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第2个回答  2010-12-05
已构成犯罪。首先陈某是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用枪对人的危害;其次陈某应疏忽大意致使火药枪走火从而导致击中胡某使其伤势过重而死亡,其行为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行为与结果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综上,李某构成犯罪,但是李某后面一系列的行动为自首行为,这只是对量刑有影响。
第3个回答  2010-12-05
陈某构成犯罪。确切的说他应该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和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两个罪名。
第4个回答  2010-12-05
已构成。粗心而酿下大罪,但投案自首,可减轻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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