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23号我收到电信的律师函~说我2006年3月7号在某一处住所办理宽带一直未缴纳费用,一年之后才告知于我,并且要我缴纳近1000元的宽带费用,而当时在2006年的3月1号至3月7号之间本人的身份证就已丢失~~并且在2006年的3月8号登报声名身份证已丢失~也就是说~在装好宽带的第二天我就已经登报注明了.同声也就证明我的身份证确实是在8号之前丢失的,毕竟我发现丢失和报案以及登报也需要几天时间~所以完全可以证明当时拿我身份证办理宽带的不是我本人~但是当时留下的联系电话却是我的手机号~我想请问想这样的情况我该怎么办?我是否要去替别人付钱给电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