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保护!和电信宽带有关

2007年5月23号我收到电信的律师函~说我2006年3月7号在某一处住所办理宽带一直未缴纳费用,一年之后才告知于我,并且要我缴纳近1000元的宽带费用,而当时在2006年的3月1号至3月7号之间本人的身份证就已丢失~~并且在2006年的3月8号登报声名身份证已丢失~也就是说~在装好宽带的第二天我就已经登报注明了.同声也就证明我的身份证确实是在8号之前丢失的,毕竟我发现丢失和报案以及登报也需要几天时间~所以完全可以证明当时拿我身份证办理宽带的不是我本人~但是当时留下的联系电话却是我的手机号~我想请问想这样的情况我该怎么办?我是否要去替别人付钱给电信?

如果你已经登报声明丢失,那么他人冒用你的身份证,你不承担任何责任。因为从法律意义上说,刊登声明后,即推定社会上不特定的所有人都应当知道该证无效,即解除了你的社会责任。也就是说,他人再冒用该证产生的后果,你不再承担。 电信部门在办理宽带业务中没有审核身份证是否有效的情况就为冒用者办理,存在重大过错,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另外,律师函在法律上和普通公民的便条是没有任何区别的,只要你保存好登报的报纸等相关证据就不必担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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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7-06-02
你既然已经声明身份证丢失了,那么你就让电信出示当时装宽带时的签名,如果签名不是你签的,那肯定不用你付钱了
第2个回答  2007-05-30
你也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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