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四项制度

如题所述

农民工工资四项制度指以下四项:
(一)农民工实名制制度
1. 现场考勤,且考勤数据采集准确真实。
2. 劳动合同签订率须达100%,内容填写完整、约定条款切合实际,且必须本人签字。
3. 实名制管理实现全覆盖,花名册(农民工住址、电话、工种、进场时间、退场时间、工资银行卡信息齐全,花名册按月进行更新保存)、考勤表、工资发放单等要素齐全。(未按规定实行实名制管理的施工项目同时可视为安全生产措施不到位)
4.考勤表、工资表(分包企业应该有分包企业劳资专员和总承包劳资专员双方签字)必须有劳资专员、农民工本人的签字确认。
(二)专用账户及总包代发工资制度
1. 施工企业必须在施工合同签订后的30日内完成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将专用账户信息提交给建设单位,签订工资专户管理及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协议。
2. 建设单位每月按约定比例(不低于当月产值或月均合同额20%)将工资款打入专户,专户资金专款专用。
3. 劳务(专业)分包企业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委托代发工资协议,每月核定人员、核算工资,为农民工个人提供工资清单。
4. 总包企业每月审核劳务(专业)分包企业提供的工资总额、 农民工个人工资单或工资明细表,委托银行从专户中将工资款分解发放到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
(对建设工期不足3个月的短期或临时性用工,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可约定以现金方式支付,并做好书面记录,在项目完工后2个工作日内结清)
(三)按月足额发放工资制度
1. 实行“点工、日工”计酬的,按日工资或月工资标准全额支付,不得跨月核算、跨月支付;实行“包工、计件”计酬的,按合同有关约定每月支付。
2. 施工单位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具体支付日期支付农民工工资。
3. “包工、计件”计酬的的相关计件、考核方法应该作为合同附件,经农民工签字确认。
4. 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银行卡,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四)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1. 维权告示牌要设置在施工现场工人进出醒目位置,要素齐全、信息准确,工资发放表和考勤表每月及时更新公示。
2. 维权告示牌除公示有属地劳动监察、劳动保障、行业主管部门电话外,还应必须公示有投诉电话。
3. 按月对考勤表工资表的公示情况进行拍照存档(拍照应能清晰显示)
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三)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全面落实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督促各类企业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四)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督促各类企业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在工程建设领域,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逐步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支付情况,不得以包代管。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五)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推动各类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在工程建设领域,鼓励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办法。分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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