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对临时工的规定

我是一名在某企业工作九年的临时工,在此期间,该企业从未给我交任何保险,从2007年开始让我每年签订为期一年的(除了说应按时付给劳动报酬外,其余关于劳动者应享受的待遇只字未提)的合同,在07年机构改革中我被考核录用到一个单位新成立的部门,但在08年底(一年合同未到期)领导却以我没有岗位而通知我下岗,我想请专业人士替我解答一下企业这样做可以吗?我该怎么做?

具体规定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扩展资料
临时工存在的弊端
大量存在的临时工,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诸多弊端。临时用工不稳定,随时有可能被解雇,劳动者权益难以维护;不上保险,出了工伤无人负责;同工不同酬、用工双轨制,不利于社会公平公正和谐稳定。
对企业而言,雇用临时工看似减少了用工成本,但每雇用一次临时工,就意味着需要从头开始培训,无形中增加了培训成本;加上临时工多数都是非熟练工,难以保证工作质量,对企业长久发展显然不利。
另一方面,临时工容易成为相关方面推脱责任的渠道,这些事确实有可能是临时工干的,因为他们没有长期意识,难以推动社会进步。
参考资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临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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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11
1、劳动法没有临时工的说法,只有合同期限长短的规定。
2、《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2个回答  2019-05-18
劳动法中没有“临时工”这词了,统一都是为“劳动者”,并应当同工同酬,同等待遇。所谓“超龄”也没有这个规定,只有“至退休年龄”的相关规定。可见,单位以临时工或超龄为辞退理由不是不成立的。
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即使在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单位也是应当给予补偿的。补偿的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第3个回答  2008-12-29
企业这样做是不合法的,你可以提起劳动仲裁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4个回答  2008-12-29
直接劳动仲裁活着法院起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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