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改制度 平日加班冲抵调休 事假 技改等合法吗?

我们公司要改制度,用平日的加班时间来抵事假的时间(一天事假8小时,扣除8小时加班)。还有因公司改造设备等公司原因放停工假也要用加班小时来抵或者用年假来抵。这些都是合法的吗?我们应该怎么来保护自己的权益。谢谢!

关于加班与休假的规定;

一,首先要求经工会批准,它属于企业规章制度;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二,事假不能抵加班、法定休假日加班、应当按规定的事假日工资扣除。对于休息日安排工作的,可分情况而定。

如;劳动者甲,事假二天,同时有二天休息日二天以上,可按规定确认为补休二天。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三,用人单位造成单位停工、停产的,一个月以内,应当照发工资。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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