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通常我们所指的试用期一般针对两类人事劳动关系,一类是适用于《劳动法》的合同制员工、派遣工、零工等,另一类是适用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或《公务员法》的有编人员(事业单位人员、公务员等)。
一、《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所以我们签订的是普通劳动合同,试用期一年是不合理的,更是不合法的,劳动者可以拒签合同,如果认为企业有侵权的行为,我们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公务员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所以如果我们是通过国家、省市县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组织的统一考试取得的新录用人员编制,那么一年试用期就合法且合理,因为它属于人事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国家对事业干部的聘用合同不适用于劳动法,而是参照相关的专门法律法规而不受劳动合同法保护,这就是为什么千军万马考公考编,即使试用期一年,也要为人民服务,为国家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