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标准样地

如题所述

(一)标准样地的含义

标准样地是指在农用地分等对象所在区域内,在一定的栽培管理技术条件下,区域内农作物产量水平最高的若干农用地分等单元。当技术与管理水平处于区域内的平均状况时,从该区域内产量水平属于最高范围的那一类土地中选取出的若干个耕地地块。标准样地所处位置的气候、地形、土壤、灌溉、排水、土地利用等农业生产条件最好,属于三优地块。

(二)标准样地设置原则

1.分层设置原则

根据《农用地分等规程》对标准样地设置、管理的规定,标准样地应依不同主导因素按国家级、省级和县级分别设置。其中,国家级标准样地依据耕作制度、光温条件、水分条件、土壤条件的宏观差异,分省(区、市)布设;省级标准样的依据耕作制度分区、水分条件、土壤条件、地形条件、土地利用条件的中观差异,分县(市、区)布设;县级标准样地依据影响农业生产的微观差异,分乡(镇)布设。

2.生产条件综合最优原则

由于标准样地的农作物产量要求在区域内最高,相应的,其气候、地形、地貌、土壤、灌溉排水、土地利用、农业生产条件等综合生产条件也应该最优,才能实现产量最高。

3.质量最好原则

《农用地分等规程》规定,标准样地必须是区域农作物产量最高的分等单元,产量最高,必然对应质量最好。以质量最好作为代表性区域标准样地设置的标准和尺度,比以中等质量或平均质量作为标准和尺度更便于进行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不同代表类型区域之间土地质量、农用地等别的比较。因为,对于区域土地而言,由于土地质量高低组合的差异,不同区域(县、市、区)间土地“中等质量”往往不具可比性。而质量最好土地的生产力实际上就是光温生产潜力,也就是说,不同区域(县、市、区)质量最好的土地之间通过光照、气温条件的比较即能建立其优劣对比关系,更便于操作。

4.稳定性原则

标准样地必须是从永久性农用地中选定的地块,一般均是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基本农田的分等单元。各级标准样地的土地用途变更需报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5.代表性原则

每个标准样地都必须具有明显的代表性,这些代表性包括所属农业区划、地形条件、水文特征的代表性;地理位置和区位条件的代表性;土地利用方式及其影响因素的代表性,例如农业清洁生产、生态农业示范区改善土地质量的土地利用方式,城市发展、工业发展通过土地污染致使土地质量变异的影响等。

6.实用有效原则

甘肃省农用地分等工作主要是以县(市、区)为工作区域进行的,有关计算、结果确定和面积统计,以及标准地块设定后的日常管理都由各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然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日常土地管理工作已相当繁忙,因此,标准样地的设置必须少而精,做到实用有效。根据这些标准样地,通过比照和订正,即可快速、全面、准确地确定县域内全部农用地的质量等别及其动态变化。

(三)标准样地选择方法

由于甘肃省标准样地设置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根据全省各县(市、区)的农用地分等计算工作均由省里统一完成的工作特点,项目组首先根据各县(市、区)农用地分等成果,统一在县级农用地利用等别图上标注了建议选择的省级(S+ 两位流水号)、县级(X+ 两位流水号)标准样地,并初步填写了标准样地属性表。同时,将图件、表格下发各县(市、区)。

各县(市、区)结合实地的农业生产实际,以乡(镇)为单位,实地踏勘推荐的高产地块所在的分等单元,从农业生产条件最优、永久农业利用等方面对其进行综合考察,可以从中选取 1 个,或是根据当地生产实际重新选择最符合标准样地确定原则的地块作为该乡(镇)的标准样地。如果农业生产条件最优,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市规划中已经将其规划为建设用地的,则不能作为标准样地。如果采纳了建议选择的地块,则照片采用图中统一编号,并根据实地剖面情况修改完善属性表;如果认为建议选择与实际不符,另选地块作为标准样地,则需要及时上报省级项目组,并在图上标注标准样地位置,按统一编号标注照片并填写属性表。

(四)标准样地编号

标准样地编号 = 级别代码(X 代表县级标准样地,S 代表省级标准样地,G 代表国家级标准样地)+ 省级行政代码(2 位)+ 地级市行政代码(2 位)+ 县级行政代码(2 位)+ 标准样地流水编号(2 位)。其中,行政代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 2260-91)执行;标准样地流水编号按本级别标准样地指定作物标准粮单产(千克 / 公顷)之和从高到低进行排序,不足 2 位的前面补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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