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洪泽湖保护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洪泽湖保护,促进资源科学利用,保障防洪、供水、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洪泽湖集水汇水区域内开展洪泽湖保护以及从事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洪泽湖周边滞洪区、自然保护区、大运河文化带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洪泽湖保护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遵循科学规划、系统治理、统筹兼顾、协同共治的原则。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和相关设区的市、县(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相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洪泽湖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洪泽湖保护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落实调整经济结构、优化产业布局、推动绿色发展、促进生态安全的责任。

  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本辖区内洪泽湖保护的有关工作。

  洪泽湖各级河湖长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洪泽湖保护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的洪泽湖管理委员会统筹协调洪泽湖保护工作,拟订相关政策措施,确定治理目标和考核指标,督促检查重要工作的落实。

  相关设区的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洪泽湖保护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洪泽湖保护工作。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洪泽湖的主管部门,承担省洪泽湖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经批准设立的省洪泽湖水利工程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洪泽湖保护相关工作。

  相关设区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洪泽湖的主管部门,承担同级洪泽湖保护综合协调机制的日常工作。

  相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林业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洪泽湖保护有关工作。第七条 相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引导金融组织和社会资本参与洪泽湖保护。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开展洪泽湖集水汇水区域防洪排涝、污染防治、生态修复、绿色发展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化与应用。第九条 相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洪泽湖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公众参与洪泽湖保护。鼓励依法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等活动。第十条 相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洪泽湖保护工作的监督。第十一条 对保护洪泽湖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等有关部门,依据流域综合规划、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编制洪泽湖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洪泽湖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功能定位、保护目标、保护范围、防洪除涝要求、供水保障要求以及措施、水域岸线功能分类保护要求、种植养殖区域以及面积控制目标、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措施、退圩(渔)还湖措施等。

  涉及洪泽湖的交通、湿地、林业、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旅游、养殖水域滩涂等专项规划应当与洪泽湖保护规划相衔接。

  经批准的洪泽湖保护规划是洪泽湖保护的依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洪泽湖保护规划从事开发利用活动。第十三条 相关设区的市、县(区)国土空间规划应当体现洪泽湖保护范围和水域岸线功能分类保护要求。

  洪泽湖集水汇水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城镇开发边界划定,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预留防洪设施建设空间。第十四条 相关设区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洪泽湖保护规划,组织划定本行政区域内洪泽湖具体保护范围,设置界桩、标识牌,并向社会公告。第十五条 相关设区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洪泽湖保护规划以及省洪泽湖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洪泽湖治理目标和考核指标,制定实施计划,并将实施计划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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