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年终奖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规则一: 劳动合同 有约定的,约定说了算   法律 法规 没有对用人单位发放年终奖做出具体的规定,年终奖是企业给予员工的年终奖励,属于企业自主管理的范畴,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来考虑是否发放以及如何发放。但是用人单位在发放年终奖的过程中,不能违反劳动法律法规。HR人力资源网--全国最大的HR免费成长交流平台。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 工资 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其中奖金一项包括生产奖等。对于生产奖的范围,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主要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可见年终奖也是工资的一部分,如果劳动合同里面有确定的年终奖数额,单位就应按时足额发放。还有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根据劳动者的业绩支付年终奖,即年终奖严格按照绩效考核成绩发放,当然有的公司发放年终奖还将综合考量公司的整体经营业绩和员工所在的岗位级别,但是员工个人的绩效考核结果在发放评估中至关重要,如某某级别的员工按照当年的任务指标完成情况,再结合当年经营单位盈利状况,按规定的比例可提成多少经营单位的利润,他本人也可以比较准确地计算出来。那么,即使是年中离职或新进员工,只要符合规定条件,也应拿到他所应得那部分奖金,企业不能说你人不在单位了,我就不考核不发放了,这种规定是不合理的。因为这种年终奖已经构成劳动者工资的组成部分,虽然数额不能准确确定,但是工资的性质决定了这已经是劳动者的一种可期待利益,而不再属于企业单方决定的范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劳动争议 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 集体合同 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简而言之,如果职工劳动合同里面明确约定每月工资外,还有一定的数额作为年终奖,或者公司是按照约定根据职工的工作业绩发放年终奖,那么即使职工在年底前离职,也可要求按劳动合同约定发放。公司不能依据新的规定拒绝发放职工的年终奖。   规则二:无约定但单位有规定的,规定说了算   如果职工的劳动合同里面明确约定的只有每月工资,对于年终奖等没有约定,也没有约定按照工作业绩发放年终奖,职工是否可以拿到年终奖呢这就要看单位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假如公司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年底前离职的职工不能享受年终奖,这种年终奖实际上属于在职激励型,即单位规章制度规定,激励在职员工。与绩效考核型相比,在职激励制更加反映出企业挽留人才的意图。如果员工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再为企业做出贡献,那么企业也就无须再对其给予激励。 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 律师 来进行界定。

法律客观:

《劳动法》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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