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求我们结束当前公司的合同,改签另外一个公司的合同,我们是不是需要赔偿?

我们的公司是一个在上海比较大的台资企业,集团公司下边有许多的子公司,我们所在的公司借口公司发展的需要,要求我们结束当前公司的合同,然后去另外一个子公司重新签订用工合同。这两个公司在法律上属于两个独立的公司。我现在的疑问是:
1、我在这个公司6年了,这样结束当前公司的合同再跟另外一个公司签订合同,我的工龄是不是就要从零算起?
2、原公司这样要求我们,是不是等同于开除我们,然后再给我们介绍另外的工作?我们是不是应该要求经济赔偿?
3、原来听说在一个公司呆满15年就等同于这个公司的永久员工,这是不是公司要缩短我们工龄的一个手段?(听说公司专门养了一群人研究劳动法,曾经有钻劳动法空子的举动)
4、我们如果还要在公司继续工作下去,是不是只能就要顺从公司的安排?我们是否可以跟公司协商跟另外一个子公司签订合同后,我们原来的工龄不变?法律上能否认可?
5、如果我们要求赔偿,估计是要跟公司闹翻了的,我们不希望看到这个状况,估计公司也不希望看到这个状况,我们应该怎么要求公司做,同时公司又能做到,能够两全其美呢?
根据新劳动法,是不是需要索赔?

首先,你的合同期限尚未届满,公司不得单方解除合同。
第二,公司不得擅自变动员工的工作岗位。
第三,由于是子公司,所以再签合同的话劳动时间不再延续。
第四,鉴于你的情况,可以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要求得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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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2-01-26
公司要求员工结束当前公司的合同,改签另外一个公司的合同,员工可以拒签而继续履行原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相关规定,劳动合同的变更,必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法律分析
公司改签合同指的是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原合同尚未到期,公司订立新的合同视为劳动合同的变更,公司向员工提出变更或者改签劳动合同,员工有权利拒绝。如果公司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按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员工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合同是由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并经公司与员工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的,应由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劳动合同文本。如果是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也要由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2个回答  2010-03-25
明显是违法的,直接要求仲裁吧,会有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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