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劳动人事仲裁办案规则》第75条关于仲裁委不予受理

如题所述

第七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仲裁审查申请,应当及时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争议范围的;
(二)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的;
(三)超出规定的仲裁审查申请期间的;
(四)确认劳动关系的;
(五)调解协议已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的。
关于第一条
不属于劳动争议的案件,不在劳动仲裁受理范围内。《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规定,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关于第二条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超出这个范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权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关于第三条
超出劳动仲裁审查申请期间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有权出具不予受理的通知,裁定。法律不保障懒人的权利。
关于第四条
劳动争议委员会是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来仲裁调解,而这个法是《劳动法》的特别法,《劳动法》是普通法,最基本的资格就是要具备劳动关系,劳动关系都没有那有什么资格来谈仲裁调解。
关于第五条
法律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就是仲裁调解协议都已经双方同意了,签字了,人民法院都已经确认其合法了,强制执行了,你说你这个时候还去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已经没有意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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