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劳务合同,但是做了九天,不想做了,会不会给工资?

你好,我签了劳动合同,做了九天,不想做了,按道理应不应该给工资,还有我会不会承担责任

答案是:有工资,会不会给你,那看你公司正规不正规了,如果不给,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依据法律条文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因此,在试用期内,只要劳动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并且用人单位应该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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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6-10
只要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者提供了工作就会有工资。可以先和单位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准备材料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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