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2010年实现税前收入总额1800万,其中包括产品销售收入1600万,国债利息200万,发生各项费用共计1250万元,其中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175万元,业务招待费90万元,职工福利费45万元,职工教育经费3万元,工会经费9万元,税收滞纳金15万元,提取的各项准备支出100万元(未经税务部门批准),其他成本费用均符合税法规定。已知:企业所得税税率是25%
首先计算会计利润=1800-1250=550
然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进行调整:
国债利息收入免税,所以调减-200
2. 合理工资薪金可以扣除,不调整
3. 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60%扣除,同时不得超过销售收入的0.5%
按发生额可扣除90*60%=54,按销售额可扣除1600*0.5%=8,所以只能扣除8万,调增82万
4. 福利费不超过工资总额14%可以扣除,175*14%=24.5,调增45-24.5=20.5万
5. 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总额2.5%可以扣除,175*2.5%=4.375,不调整
6. 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总额2%可以扣除,175*2%=3.5,调增9-3.5=5.5万
7.税收滞纳金不得扣除,调增15
8.准备支出未经批准不得扣除,调增100
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550-200+82+20.5+5.5+15+100=573万
应缴企业所得税=573*25%=14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