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管理是什么

建设工程管理是什么


建筑工程管理专业具有管理学和工程学的双重属性,以建筑工程管理为依托,兼顾酒店工程管理,培养具备管理学、经济学和工程技术的基本知识,掌握现代管理科学的理论、方法和手段,能在国内工程建设领域、酒店工程领域从事项目决策和全过程管理的复合型中级管理人才,尤其在酒店项目的建设及运行中从事工程管理及设备管理的中级管理人才和技术应用型人才。
(一)行业发展现状
近年来,我国经济增长一直呈高速增长态势,而且,从国家整体经济发展状况来看,我国的工业生产、建筑、零售销售等基本面情况总体保持良好,这意味着中国经济未来几年继续快速增长的潜力很强。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也面临着极为广阔的发展前景。 就三门峡地区而言,目前有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近百家,资质多为3级和4级且规模偏小。由于国家对不同资质企业能承建的工程项目有着严格界定,且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大多数企业都急需一批懂设计、会施工、能管理的一线工程技术人员的加入以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因此,培养一大批大专层次的本专业人才是当前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
(二)人才需求现状
在我市目前建筑施工和管理的从业人员中,专科以上的人员极少,大多数为稍有经验的行业熟练工。甚至还有一些马路施工队、装饰队,技术水平相对较低,施工质量难以得到保证。从经济发展和人才需求的角度考虑,本地区急需一大批掌握建筑施工与管理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的高级应用型人才。
(三)就业岗位分析


【拓展资料】
1、监理公司监理员; 2、招投标公司的技术人员; 3、建筑施工企业技术部门工程管理人员; 4、建设单位的管理人员。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委托建设行为的监管,提高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发挥投资效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的代建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是指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或委托的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管理咨询的服务。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投资主体或建设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在工程建设期间作为委托人,负责提供建设条件和外部环境,在项目建成后实施运营管理。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或建设单位职责。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代建单位   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的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综合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等一项或多项资质,且从事过与工程项目管理相关的建设工程,有同类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业绩;   (二)有满足项目管理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有同类或相近项目的管理业绩);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代建单位:   (一)已被行政或司法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   (二)上一年度中承接建设项目发生过重大责任事故或者有重大违规、违约行为的;   (三)资金、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及工程业绩等达不到已有资质规定标准的。   (四)无法履行代建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承接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的代建单位,应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和已完成的项目管理业绩等,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格认定。                  第三章 代建的委托   第七条 业主单位可以通过依法招标或直接委托的方式选择代建单位。政府投资项目选择代建单位,应当从已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格认定的代建单位中,依法通过招标选择。   第八条 代建单位不得在其代建的项目中承担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   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单位与业主单位不得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第四章 项目代建的实施   第九条 本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实行合同备案制度。建设工程项目采用代建方式实施的,业主单位应当与代建单位依法签订《建设工程项目委托代建合同》,并在签定合同15日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项目代建可以实行全过程代建或分项委托,具体内容由业主单位与代建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在合同委托范围内,代建单位独立开展勘察、设计、施工、材料及设备采购的招标工作,实施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管理,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项目代建的主体不得再委托。   第十二条 业主单位可以要求代建单位提供履约担保或工程保险,其具体金额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代建费和支付方式由业主单位和代建单位双方通过协商自行约定。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费用标准和拨付方式应当执行财政部和我市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代建项目的建设资金可以由业主单位直接向工程建设相关用款单位支付,或委托代建单位代为支付。   政府投资项目应采用财政集中支付方式向承包单位或用款单位支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代建项目建设完工后,应按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和项目代建合同的约定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验收合格的,代建单位应当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业主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双方结清代建费用。实行分项委托的,代建单位应当自该分项业务完成之日起一个月内,按照合同约定与业主单位结清代建费用,办理移交手续。   项目保修期内的维修工作应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六条 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项目筹划、建设等各环节的档案。在向业主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业主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十七条 对于项目代建过程中出现的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实行全过程代建的项目,由代建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实行分项代建的项目,业主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当在合同中对各自承担的责任进行划分和明确,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业主单位和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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