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高要求过高,能否以身高过高为由拒录?

如题所述

以身高过高为由拒绝录用并不多见,虽用人单位称这是从职业性质角度考虑,但也于法无据,且有身高歧视之嫌。教师聘用,可以从教学需求角度对求职者择优录用,但不应有性别歧视、健康歧视与身高歧视,不该在法规之外“加戏”再设门槛条件。用人单位是一家少儿非学科培训机构。按照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因此,对少儿培训机构的教师招聘管理,也适用《民办教育促进法》与《教师法》。
以应聘者身高过高为由拒录幼师
不管用人单位怎么解释
都难以成为正当理由
我国确实也有少部分职业,由于工作性质、工作环境的要求,对从业者进行“限高”,但身高对幼师职业来说,并不是关键因素。
用人单位可以在招聘时和求职者交流这一细节问题,比如问她怎么处理身高和工作的关系,却不应该将此作为拒录因素。
不过在各行各业都存在着,因身体条件而拒绝录用的情况比如民航飞行员身材就不能过高也不能过矮。这种情况怎么就没有人去投诉呢?所以我觉得。还是应该以行业自身的情况去衡量制定的规则。如果身体条件不达标,硬要去应聘被拒绝了,又觉得委屈,我觉得这种事情就纯粹属于自找的不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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