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协议是我们学生在学校(宜宾)先签订,由于(达州)公司人员不在,让我们寄到公司(达州)给相关人员然后签订,后来我们看见附加那里出现了“如果培训完后不签订劳动合同应交付给公司违约金2000元人民币”的条款,请问这个条款有无效力,先前学生签的时候是没有的,在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时应该注意些什么?
但是他违约金的条款是在我们签订后加的,而不是在我们签订时就已经有了,并且不是当着我们写上去的。
那就不厚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