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学校的)工勤编制的工人的顶岗和法定节假日休息问题~

如题所述

这个各地都有自己的规定的,不大相同。找了一些,你自己参考下吧。最好咨询当地的教育行政部门
编外聘用员工聘用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规范劳动用工行为。保护学校和受聘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国家劳动人事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编外聘用人员(以下简称聘用人员)的界定。

编外聘用人员是指学校根据工作岗位的需要实行自主用人,不在人事部门核定的编制数内(非在编)、不需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办理正式录用手续、工资由学校自筹经费支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学校急需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其中教师分为合同制聘用教师和代课教师。

第三条 指导思想。坚持“按需设岗,控制职数,公开招聘,严格考核,依法聘用,合同管理,按劳取酬”的原则,以大力推进学校聘用(任)制和岗位管理合同制为重点,逐步建立学校编内和编外人员结合,固定和流动人员互补的用人制度,努力形成一种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实现学校人事工作和人员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单纯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转变,由行政依附关系向平等人事主体转变,由国家用人向学校自主用人转变。

第四条 聘用人员一经聘用,即属学校的教职工。在学校工作期间,享受与正式职工同等的政治待遇,参加学校有关会议、集会和活动;同等享受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评选先进和优秀的权力;享受劳动报酬和休息休假的权利;符合条件的可办理工会入会手续,享受学校工会会员的权利和福利;聘用人员的人身权利和经济财产权益受法律和学校的保护。

第五条 聘用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校的劳动纪律及相关管理制度,努力完成工作任务,提高岗位职业技能,执行工作安全规程。

第六条 实行合同管理。学校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书或劳动合同书,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聘用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本暂行办法只适用于编制外聘用人员。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编制外聘用员工是学校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推进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学校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

第九条 学校成立招聘工作办公室,负责招聘日常工作,由分管人事工作的学校领导兼任招聘工作办公室主任,学校办公室主任及负责人事工作的副主任、监察主任兼任招聘工作办公室副主任。

第十条 招聘工作办公室职责

(一)拟定编外聘用岗位和职数及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岗位职责、工资待遇、报校务会议研究决定。

(二)按照校务公开制度,公布学校决定的用人制度和岗位职数等,发布招聘工作中的各种信息,接受教职员工的监督。

(三)组织报名、考试、面试、考核和考察工作,写出聘用人员的综合材料,提出推荐人选,明确岗位职责,提出薪酬待遇标准等建议,提交校务会议研究决定。

(四)与受聘人员协商合同内容,起草聘用合同书。协助校长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五)做好人事争议的处理工作。对聘用人员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处理,及时化解矛盾,公正合理地处理、裁决争议的问题。

(六)协助用人科室(部门)对聘用人员进行管理,对工作表现进行考察和评价,提出续聘或解聘、辞退的建议。

(七)指导用人科室(部门)建立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和业务档案。

(八)检查和督促聘用人员工资薪酬的落实执行情况。

(九)不断研究和建立适合聘用人员的管理制度,不断改进管理办法,逐步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聘用人员队伍。

第三章 聘用

第十一条 学校招聘人员,坚持以下原则:

(一)个人推荐,集体研究决定的原则。

(二)先定职责,以岗择人的原则。

(三)依法使用,程序规范,公开择优的原则。

(四)按教学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三大类分别制定聘用条件,坚持按条件聘用的原则。

(五)坚持学校与受聘人员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十二条 聘用人员的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思想表现好。

(二)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履行任聘岗位职责的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学历、年龄和职业资格,符合岗位职责的要求,其中:

1、教学人员(指专业教师和专业实习指导教师)

①学历:本专业本科以上。年龄:一般要求在40岁周岁以下,首次择业者在30周岁以下。特殊、急需人才或具有高级职称的可适当放宽条件。

②证件:具有相应教师资格证书或相应专业资格证书。普通话:普通话教师达一级乙等及其以上,语文教师达二级甲等及其以上,其他教师二级乙等及其以上。

2、管理人员

学历:高中(中专)以上学历,年龄40周岁以下,首次择业者30周岁以下。有管理工作经验者优先聘用。

3、工勤人员

技术工人:学历中技或中专以上,年龄40岁以下,具有从事本技术工作的资格证书和能力。有工作经历者优先聘用。

普通工人:学历初中以上,年龄45岁以下。有工作经历者优先聘用。

第十三条 聘用工作的一般程序

(一)科(处)室提出聘用人员的申请,交分管校领导和校长签字同意后送招聘工作办公室。

(二)招聘工作办公室根据学校校务会议的决定,对外公布用人(工)信息,并负责组织报名工作。

(三)招聘工作办公室与用人部门负责组织考试、面试、考核和考察(工勤人员免除考试),提出推荐人选,提交学校校务会议审定批准。

(四) 招聘工作办公室协助用人部门、以学校的名义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书》或《劳动合同书》

第四章 聘用合同与管理

第十四条 合同是学校与受聘人员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合同终止或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即解除。

第十五条 合同由学校法人代表与受聘者签订方可生效。合同文书由聘用人员工作办公室以国家法规政策、学校的劳动纪律等管理制度为依据制订,其中教师和管理人员参照省人事厅《聘用合同书》样本、工勤人员参照劳动部门《劳动合同书》样本制订。聘用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作岗位、工作职责和工作绩效要求;

(二)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工作纪律;

(三)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用的条件,工资和福利待遇;

(四)聘用期限;

(五)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的条件及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六)双方协商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六条 聘用合同期限。编外合同制教师为一年一聘,试用期2个月,应届大学毕业生见习期一年(含试用期);代课教师、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为半年一聘,试用期1个月。

试用期间,认定不合格的,随时予以解聘。聘用期间,因违法犯罪或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达到相关条件的,予以解聘或辞退。聘用合同到期,经双方协商后,可以续聘。

第十七条 实行合同制管理。用人科室(部门)负责按合同对聘用人员进行使用、管理和考核,并按规定负责建立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和业务档案。

第五章 工资和福利

第十八条 工资构成

聘用人员工资不低于郴州市规定的当年相应最低工资标准,工资额按照岗位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和技术水平要求来确定。教师工资由参照同级同类固定工编内工资和课时津贴构成;其他人员的工资由额定工资和加班工资构成。

第十九条 教师(教学、实习指导)的工资,根据从事不同的教学岗位以及受聘者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情况确定:

(一)编外合同制聘用教师的工资等待遇

对于教学工作量10节/周以上、且合同约定在学校工作1年以上(与学校签订正式聘用合同)的教师,确定为编外合同制聘用教师。

1、工资

以同级同类编制内教师工资为计算基数,分别按以下比例计发,即:

应发工资额=同级同类编制内教师工资×**%

在我校教龄
见习期
1年
2年
3年
4年
5年
6年及其以上
备 注

实际工资

计发比例
70%
75%
80%
85%
90%
95%
100%
试用期

为2个月

2、课时津贴

按照《郴州师范学校教职工课时津贴和超工作量津贴方案》的规定执行。

3、班主任津贴、出卷、监考、阅卷等津贴与学校编制内教师同等待遇。

4、试用期间,按上述应发工资额的80%计发,课时津贴按上述标准计发。试用合格后,补足试用期间应发的工资。

(二)代课教师的工资等待遇

对于工作量未满10节/周、且约定在学校工作半年以内的教师(含退休返聘教师),确定为代课教师。

代课教师只按实际上课和其他相关工作量分别确定其待遇:

1、代课费:副高级职称及其以上的20元/节;中级职称的17元/节;初级职称以下的15元/节。特殊专业或课程代课费可上浮20%—80%。

2、下班辅导:10元/节。

3、班主任津贴、出卷、监考、阅卷等津贴与学校编制内教师同等待遇。

(三)上述教师基本工资上浮、课时津贴等次、代课费上浮等,由教务处提出建议方案后,先后报请主管副校长会审、校长审定。

第二十条 特殊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工资

特殊专业技术岗位人员,是指学校紧缺的、或急需的专业技术岗位上聘用的专业人才。参照编外合同制聘用教师的工资福利等待遇,由学校另行与该受聘人员具体商定工资、福利等待遇标准。

第二十一条 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工资

管理人员是指从事行政事项管理工作的人员,如处室的干事、计算机房的管理员、学生生活辅导员等。

工勤人员分一般技术岗位人员和特殊技术岗位人员。一般技术岗位的人员指初级水电工、花木工、清洁工保安员等;特殊技术岗位的人员指中级职称以上厨师、水电中高级工、技师、打字员、教育教学辅助岗位人员等。

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工资,参考标准如下: (单位:元/月)

岗 位
基础工资
岗位工资
加班工资
备 注

试用期
正式








管理人员
380
480
120
每天20元
1、加班时间:指双休日、节假日等时间完成了相关岗位工作。

2、试用期为1个月。

一般岗位
320
420
100

特殊岗位
560
680
180-520

第二十二条 福利等待遇

(一)编外合同制聘用教师:

1、学校按编制内职工的标准补助水电费。

2、学校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提供工作用住房,房租费标准与编制内教职工相同。

3、学校其他行政福利,按编制内职工标准的一半享受。

4、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能力,经招聘工作领导机构研究同意,可以兼职,学校另外支付兼职工资(兼职岗位和待遇在合同中予以约定)。

5、学校对符合养老保险办理条件、且在人事主管部门办理了人事代理手续的,学校可以协助办理养老保险等手续,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照国家政策执行。

6、寒暑假和法定节假日期间,享受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1款的工资。

7、符合条件且办理了工会入会手续的,享受学校工会会员的权利和福利;

(二)其他聘用人员

1、享受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第1条至第4条的福利待遇。

2、寒暑假和法定节假日期间,只按实际工作时间和相应标准计发工资等待遇。

第二十三条 临时用工(即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或以小时计酬的用工),由用工科(处)室报主管校领导同意后,自主与聘用当事人订立口头协议,明确工作任务、劳动报酬和结算支付方式等。

第二十四条 工资、津贴等结算支付方式等按照学校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章 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各科(处)室、部门聘用编制外员工,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严禁违规用人用工。否则,由招聘责任人自行负责,学校不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六条 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对职业教育进行宏观调控或重大改变时,或遇到不可抗力等因素,学校与聘用人员可协调解除劳动关系,或变更协议、另行签订协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暂时办法由校长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暂时办法从2009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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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12-03
查看《劳动合同法》,都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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