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已两个月没发工资了,想辞工怎么办?

如题所述

用人单位已两个月没发工资的行为属于拖欠工资,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进行维权。如果想辞工,需要向企业提出补发工资的要求,并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劳动合同法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8-06-19
两个月不发工资,没有说法的话,只有辞工了。但辞工之前,需要向企业提出补发工资的要求,写一个《申请补发两月工资》的文件,请领导签字盖公章,就可以写辞职书了。这样,今后企业破产清算,凭这个《申请〉》你也有权向企业补偿。而且你还可以凭此条在当地申请失业补助。或者申请劳动局介入。血汗钱,丢了可惜。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8-06-19
看劳动合同怎么约定的,一般是工资发放不会超过结薪周期的一个月,特殊岗位约定除外。然后可以去你们公司负责发薪部门(一般是财务或人事)问下情况。如果还是没有答复,建议去劳动局咨询,请求政府部门介入。不建议现在辞职,把这些情况搞清楚再辞职。追问

我考虑一下

第3个回答  2018-06-19
你好,这个我觉得应该分析一下具体情况,我现在也是遇着这样的遭遇,首先看看企业是什么性质的?然后看看之所以发不起工资是什么情况?另外看看老板是怎么说,比如我噶,我现在的情况就是,我现在已经成家了,说真的,真的是要养家糊口,就等着那点工资过日子,我也是很想辞职,不过呢,我还是么有辞职,1.我很相信我们老板会把工资发我们,2.我知道工资之所以没有按时发放是因为什么,3.我现在手里也是负责了一些结算,工程款也差不多要给我们了,望采纳追问

谢谢你的交流

第4个回答  2018-07-27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报酬,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的,用人单位还需要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如果对数额等存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