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无权干涉。
包阳台涉到建筑的外立面,属于公共部分,牵涉到全体业主的利益,因此现在一些物管公司都对业主私自包阳台有所限制。物业公司之所以禁止私自包阳台,也是考虑到整个小区住宅的整体规划统一。对私自封阳台的住户,物管公司一般采用劝说的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十三条还提到,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业主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
因此,如果业主购房时已签了该《临时业主公约》,则需要遵守,但如果业主封闭阳台没有牵涉房屋墙体的变动,可以自行封闭阳台。
因为《临时业主公约》属于格式合同,合同的主体应属于全体业主,违反《临时业主公约》,就是违反全体业主的权益。物业公司做为第三者,无权告业主。
并且《临时业主公约》有效期应在小区成立业主大会为止。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中,有权对《临时业主公约》认为不合理的条款进行修改。业主委员会还有权利决定聘请新的物业公司,也可以制定新的公约。
另外,如果业主封闭阳台要对墙体进行变动,则要具体对待。倘若房屋本身设计中的承重要求不能承受封闭阳台,业主不得自行封闭阳台,这部分业主如果自行封闭阳台,需要相关设计单位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行政审批。
《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物业管理条例》
这种做法是合法的。
根据关《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是否自封阳台属于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专有权的一部分,业主对其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可以自由行使,不受他人干涉。
但是,业主大会可以为了小区内业主公共利益的需要而通过协议,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业主专有权的行使范围。如果通过格式合同的方式限制业主专有权的合法行使、则该格式条款无效;但若此种限制经过业主的一致协商同意,是为了业主共同利益而设,则业主应遵守相关约定。若违反规定,物业公司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物业管理服务公约的约定,对于物业服务合同维护业主共同利益的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行为,业主应当配合履行相关义务。特别是在部分业主擅自封闭阳台时,业主委员会向全体小区业主发出公告,就“是否封闭景观阳台”进行了全体业主代表表决。根据表决的结果,业主委员会决定维持原“管理规约”中不允许封闭景观阳台的约定。因此,在全体业主公决不允许封闭阳台的情况下,部分业主一意孤行擅自封闭的行为,应该属于侵害了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三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业主装饰装修房屋前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告知义务。第二款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的告知义务。
装饰装修房屋是业主的权利,但这一权利的行使应以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在一个存在多业主的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装饰装修房屋的行为有可能会对其他业主造成影响。同时,物业服务企业有义务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进行管理,而对物业及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结构、功能、使用等情况的了解是完成这一义务的前提。有鉴于此,条例设定了业主装修房屋前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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