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物业不允许业主封阳台合法吗?

如题所述

物业的建议是合理的,通常不能拒绝,作为阳台是小区外观的一部分,是归全体业主所有,而不是归个人所有.如果你一定要装可以联合其他业主一起找到物业公司要求安装一个统一的样式.或者为了安全,建议安装一个隐形防盗网.如果以此为条件要求和物业公司签定安全保证协议,这种情况,本人从事多年物业管理工作目前还没有见到过那家物业公司敢签此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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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6-25

物业无权干涉。

包阳台涉到建筑的外立面,属于公共部分,牵涉到全体业主的利益,因此现在一些物管公司都对业主私自包阳台有所限制。物业公司之所以禁止私自包阳台,也是考虑到整个小区住宅的整体规划统一。对私自封阳台的住户,物管公司一般采用劝说的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十三条还提到,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业主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

因此,如果业主购房时已签了该《临时业主公约》,则需要遵守,但如果业主封闭阳台没有牵涉房屋墙体的变动,可以自行封闭阳台。

因为《临时业主公约》属于格式合同,合同的主体应属于全体业主,违反《临时业主公约》,就是违反全体业主的权益。物业公司做为第三者,无权告业主。

并且《临时业主公约》有效期应在小区成立业主大会为止。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中,有权对《临时业主公约》认为不合理的条款进行修改。业主委员会还有权利决定聘请新的物业公司,也可以制定新的公约。 

另外,如果业主封闭阳台要对墙体进行变动,则要具体对待。倘若房屋本身设计中的承重要求不能承受封闭阳台,业主不得自行封闭阳台,这部分业主如果自行封闭阳台,需要相关设计单位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行政审批。

扩展资料:

《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物业管理条例》

第2个回答  2019-01-10
合法;
是否自封阳台属于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专有权的一部分,业主对其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可以自由行使,不受他人干涉。但是,业主大会可以为了小区内业主公共利益的需要而通过协议,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业主专有权的行使范围。如果通过格式合同的方式限制业主专有权的合法行使、则该格式条款无效;但若此种限制经过业主的一致协商同意,是为了业主共同利益而设,则业主应遵守相关约定。若违反规定,物业公司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物业管理服务公约的约定,对于物业服务合同维护业主共同利益的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行为,业主应当配合履行相关义务。特别是在部分业主擅自封闭阳台时,业主委员会向全体小区业主发出公告,就“是否封闭景观阳台”进行了全体业主代表表决。根据表决的结果,业主委员会决定维持原“管理规约”中不允许封闭景观阳台的约定。因此,在全体业主公决不允许封闭阳台的情况下,部分业主一意孤行擅自封闭的行为,应该属于侵害了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此,广大业主在自己装修房屋的时候,应该遵守物业服务公司公布的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并事先告知物业服务公司,征得同意后方可进行。如果觉得物业服务公司规定的房屋装修装饰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不合理,可以通过业主大会进行修改完善,甚至解聘物业服务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三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旨在规范房屋装饰装修行为。
我国的房屋,尤其是住宅,多数属于群体式类型。不当的房屋装饰装修活动会导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损坏,不仅影响到装修房屋的结构安全和装修人自身的生命财产安全,还会影响到相邻房屋的结构安全和其他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业主装饰装修房屋前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告知义务。第二款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的告知义务。
装饰装修房屋是业主的权利,但这一权利的行使应以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在一个存在多业主的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装饰装修房屋的行为有可能会对其他业主造成影响。同时,物业服务企业有义务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进行管理,而对物业及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结构、功能、使用等情况的了解是完成这一义务的前提。有鉴于此,条例设定了业主装修房屋前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告知义务。
业主装饰装修房屋时,不得有违反法规规定以及业主公约明文禁止的行为,并应该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考虑到业主对相关法律法规并不一定很了解,对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并不一定都清楚。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在知道业主装修后应当将相关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关联法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9-08-02

这种做法是合法的。

根据关《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是否自封阳台属于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专有权的一部分,业主对其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可以自由行使,不受他人干涉。

    但是,业主大会可以为了小区内业主公共利益的需要而通过协议,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业主专有权的行使范围。如果通过格式合同的方式限制业主专有权的合法行使、则该格式条款无效;但若此种限制经过业主的一致协商同意,是为了业主共同利益而设,则业主应遵守相关约定。若违反规定,物业公司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物业管理服务公约的约定,对于物业服务合同维护业主共同利益的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行为,业主应当配合履行相关义务。特别是在部分业主擅自封闭阳台时,业主委员会向全体小区业主发出公告,就“是否封闭景观阳台”进行了全体业主代表表决。根据表决的结果,业主委员会决定维持原“管理规约”中不允许封闭景观阳台的约定。因此,在全体业主公决不允许封闭阳台的情况下,部分业主一意孤行擅自封闭的行为,应该属于侵害了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三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业主装饰装修房屋前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告知义务。第二款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的告知义务。
    装饰装修房屋是业主的权利,但这一权利的行使应以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在一个存在多业主的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装饰装修房屋的行为有可能会对其他业主造成影响。同时,物业服务企业有义务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进行管理,而对物业及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结构、功能、使用等情况的了解是完成这一义务的前提。有鉴于此,条例设定了业主装修房屋前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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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2020-12-14

封阳台是否合法?物业能不能阻止?内行人来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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