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未到期,但要辞职公司却不要我走。

公司发放工资是这样的:2010年9月份(2010年8月26日---2010年9月25日)的工资要2010年10月底才拿(这个违不违反劳动发的相关规定啊?),如果我直接走的话,要不要负什么责任。还有就是还有一个多月的工资我要如何向公司拿????请大家帮帮忙,谢谢!!!

  1、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辞职)分三种情况:

  一是,依据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不用单位批准。但用人单位不承担经济补偿;

  二是,依据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而且,用人单位还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三是,劳动者没有任何依据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但不给经济补偿金,还可依据第九十条的规定,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2、所以,辞职要合法理由非常重要,只要理由合法任何用人单位都不能拒绝,当然,如果没有合法的理由,不但不能走,你就是走了,单位也会找你的麻烦,得不到补偿金不说,还会要你交违约金,不给你办离职手续,对你今后的就业会有麻烦。

  3、辞职理由建议你参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来提出,比如不签劳动合同、不按国家规定安排劳动时间、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加班不给加班工资、不按时为劳动者建立国家法定的社会保险、收取劳动者的押金等。

  5、辞职通知可以这样写:兹有某某部门某某,与用人单位自XX年XX月至XX年XX月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因用人单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请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足额支付拖欠的工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按规定可索取11个月的工资)。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按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结清工作期间的工资及时办理离职手续。

  6、“通知”必须让单位签收,他不签就以挂号信或快递的方式送达,确保留下通知送达的证据。

  7、如果单位不支付上述费用,维权办法有三:

  第一,最简单的方法是电话投诉到当地劳动执法监察大队,他们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责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资。

  第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最有效的办法是通过劳动仲裁解决(不收费,不用律师),仲裁时,你可尽量收集一些相关证据,有利于裁定,没有也不要紧,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劳动纠纷案件举证的主要责任在用人单位,到时会责令用人单位出示有关证据,你不用担心。

  如果需要可以加我好友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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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10-26
1.工资应该按月支付才合法。

2.直接走的话,如果没有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就不会承担。
第2个回答  2010-10-26
如果你想离职,合法的程序就是,你提前一个月提出辞职,然后在这一个月内完成工作交接,然后一个月到期,你直接离职,不管公司是否同意,如果单位但是候补知府你工资,你就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祝你好运吧!
第3个回答  2010-10-26
提前一个月走 就可能拿得到的!
按公司的规定办事 到时候还不给你可以采取法律手段,我以前就这样维权过的 不用怕!
第4个回答  2010-10-26
上月工资最迟发放时间应该不超过本月。一般公司都会15号之前就发放的。如果你合同规定是当月底发上月的,那你这个月的工资就是下个月月底到账。正规公司不会拖欠工资,但是你如果不办手续自己走掉,拿不全工资就有你自己的不对了。
正常程序:你提出辞职,上面批了,然后你们协商一个工作交接期,到期结算走人。工资在下个月集体发工资时候打到你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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