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是我朋友在一家超市工作,从事超市的广告制作、促销制作等的广告部门。底薪1200无提成,每日中午给7元饭伙补助。每个月6天休息。工作时间早上8点半到中午12点,下午2点到晚上5点半。工作时间为7个小时。 每天五点半下班,但是每天都要求“加班”,不给任何费用,而且每天的任务基本是在工作时间内完成不了的。因此这个加班绝对不是工作时间拖拉造成的。 工作规定每个月有两天不定时的延长加班。这个是合同里面签的,不知道合不合法。 现在的问题的:如果我让朋友拒绝加班,那么有可能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这个是否违法?其次,这个工作时间累计是每天7小时,是不是8小时之外的时间算加班时间还是7小时以外的就算?最后一个问题就是怎么解决这个问题,如何向公司索要加班费用。 《劳动法》规定加班时间按150%平时工资的每小时计算。请懂《劳动法》的朋友达人出个主意,可追加分数。我现在就怕超市方面直接解雇,由于不爱加班。如果此事发生了,如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