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让我们自己离职,再让我们签新的劳动合同,公司的做法违反劳动法吗?

如题所述

公司让员工自己离职,再让其签新的劳动合同这样做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
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远远低于保证精确度的最小流量,将导致无输出(如涡街流量计)或输出信号被当作小信号予以切除(如差压式流量计),这对供方来说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对于一套具体的热能计量设备,供需双方往往根据流量测量范围和能够达到的范围度,约定某一流量值为“约定下限流量”,而且约定若实际流量小于该约定值,按照下限收费流量收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显示仪表中实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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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7-27
这样做是违法的,《劳动合同法》施行以后,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就要受到新的劳动法规的管理,企业有违反劳动法规的作。都要受到《劳动合同法》的调整,现在企业突然让员工辞职,然后签订新的劳动合同,这种做法是不对的,违反了劳动合同。员工可以选择拒绝离职
第2个回答  2021-07-27
流程上说,没有问题,因为你们离职是“自愿”的,除非这里有留了证据证明是公司强迫员工离职的。那合同未到期公司辞退员工,理应补偿员工一定的费用。 问题是又要重新签订合同,大部分人应该都只是走个过场,公司目的是修改合同条款吧。
第3个回答  2021-07-27
肯定是违法的哦。首先让你自动离职已经是违法的了,其次让你们再签合同也是违法的。
第4个回答  2021-07-27
这样做肯定是不对的,肯定是要先给你们谈补偿,补偿谈好的情况下,双方都认可,然后再说离职的事情。他们这样做肯定是不符合规规范的,你们可以去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最好多一点人去,这样子能引起重视。不能让自己辛苦多少年的汗水付诸东流,再说了,如果同意了签离职,那对方如果不和你续约的话,那就完蛋了。所以这事肯定不能这样去干,于情于理都不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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