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9月中旬,我应聘为一家公司员工,劳动合同为一年一签。今年合同到期后,公司打算与我续签合同,但恰巧我因为有急事不在。由于与我同时续签合同的还有其他员工,公司就让另一个员工替我在劳动合同上签了字,合同有效期为一年。可我最近打算跳槽到别的地工作,遂向公司提出了辞职。公司按照合同规定向我索要合同违约金2W元。我没有管直接就离开了,现在,公司通过法律程序要求我给予补还。请问,合同不是我签的字,事后才知道劳动合同的事,该合同是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