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标明是8小时制双休,但是领导一句公司需要所以要上11小时轮休制,请问这合理吗?我能拒绝吗?

能拒绝的话用什么理由呢?因为对法律不懂,请教教我!!!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很显然你公司的这种行为是违反劳动法规定的,这是法律上的规定,一旦发生劳动争议,比如你不想干了,那么你是完全可以主张加班费的。不过如果你现在还想在那干一段时间,建议你呢搞清楚你发的那个工资中有没有加班费,加班费是多少,保存好证据。另外就是考勤你也要记清楚了。当然你可以给领导提建议的,拿着这些规定找他要求加班费,估计一般的情况是你可以不加班,就八小时,不过对于你在公司工作是没有什么好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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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6-19
根据《劳动法》和合同来看,当然是不合理的。
但是,看你公司的性质咯,如果你的公司是私企,老板说了算的地方,你不管用什么理由拒绝领导都不合适,既然公司的其他员工都是这样的工作制,你只能要么接受,要么走人;
如果你的公司是国企、事业单位,那就可以跟领导提了,拿出《劳动法》和合同,要求按合同办,或者超过时间算加班费、调休~~
第2个回答  2011-06-19
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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