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很显然你公司的这种行为是违反劳动法规定的,这是法律上的规定,一旦发生劳动争议,比如你不想干了,那么你是完全可以主张加班费的。不过如果你现在还想在那干一段时间,建议你呢搞清楚你发的那个工资中有没有加班费,加班费是多少,保存好证据。另外就是考勤你也要记清楚了。当然你可以给领导提建议的,拿着这些规定找他要求加班费,估计一般的情况是你可以不加班,就八小时,不过对于你在公司工作是没有什么好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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