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晚9点多钟在饭店吃饭,此时店内已无其它顾客,饭店也准备打烊。我吃完饭后离开大约五分钟时发现手机落饭店了,回头去找,但是没有了。饭店老板和2个服务员证明我离开的5分钟内没有其他顾客来过饭店,只有服务员赵某收拾过餐桌,所以我推定是赵某拿了我手机,但此时赵某已经下班回家了。于是我报警,派出所的同志说这是侵占遗忘物,不归他们管。我记得书上说“原占有人丧失了占有,但当该财物转移为建筑物的管理者或者第三人占有时,也应认定为他人占有的财物”,那么饭店如果拒交构成侵占罪,如果第三人拿走算盗窃。那服务员拿走算饭店行为?还算第三人行为呢?且不论手机价值,如果能认定为是盗窃行为,那么按治安处罚法就可以制裁赵某了,那派出所就应该管这个治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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