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关于烟感强制规定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厂区内独立的高压配电房安装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的规定,是依据国家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现批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4年11月1日起施行。《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4.10.6 配变电所中消防设施的设置:一类建筑的配变电所宜设火灾自动报警及固定式灭火装置;二类建筑的配变电所可设火灾自动报警及手提式灭火装置。在这里特别强调的,所说的固定式灭火装置,不是水固定式灭火装置,而是气体固定式灭火装置,电气类灭火是不能用水的

法律依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为了合理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内设置的火

灾自动报警系统,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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