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2010年9月份开始在上海的某公司工作至今,每年的9月份合同到期签合同(不是和公司直接签的合同,和劳务公司签的劳务派遣合同),工作期间总共签过2次合同,即2010年9月至2011年9月,2011年9月至2012年9月,2012年9月至今没签合同,我问过人事,人事说帮我问问劳务公司,一直没有结果。现在我们部门刚换了个老大,人事有点变动,我不想换部门,想辞职,因为不是和公司直接签的合同,属于劳务公司派遣的,现在我有下面几个问题希望有人能帮助我解决:
1.请问我可以要求赔偿吗?
2.谁赔偿我?用人单位还是劳务公司?
3.我应该先要求赔偿,还是先辞职?还是辞职的时候提出来?
4.具体应该怎么要求赔偿?给个样本。
5.申请劳动仲裁具体怎么实施?耗时吗?我在上海浦东上班,住在宝山,应该去哪里申请劳动仲裁?
6.有人说我与我的公司成立的是事实的劳动关系,但是我主动辞职的话就没有赔偿金,是 这样的吗?
谢谢大家了。
怎么要求用人单位付给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具体怎么去做?和人事商议?
追答先跟公司谈,人事也好领导也好,表明你2012年后在其单位工作,与其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但单位却未与你签订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应该支付你双倍工资作为赔偿,如果单位不同意的话,你就申请劳动仲裁。
追问对于前面几位老师说的下面两种情况,有这两种情况存在吗?
“你只能和你派遣公司主张,同时不是因为你自己的辞职才能够主张。自己辞职是拿不到钱的。以上,希望能帮到你。
你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派遣公司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劳务合同关系,你与实际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你无权要求实际用人单位支付给你经济补偿金。”
2012年9月之前,你的确与劳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因你们之间有书面的劳动合同。
2012年9月之后,由于你与两公司都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而你实际上工作的单位是现在的用人单位,你可以主张此后你与该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要求相应赔偿,如果该用人单位认为你不属于其员工,那么由它来举证证明它的主张,如果它有证据证明那么等于间接证明劳务公司仍与你存在劳动关系,劳务公司仍应对你承担相应的义务,总之对你来说进退都可。